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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每年評估所屬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除要求簽證會計師提供「獨立性聲明書」及「審計品質指標(AQIs)」外,並依註1之標準與13項AQI指標進行評估。經確認會計師與本公司除簽證及財稅案件之費用外,無其他之財務利益及業務關係,會計師家庭成員亦不違反獨立性要求,以及參考AQI指標資訊,確認會計師及事務所,在查核經驗與受訓時數均優於同業平均水準,另於最近3年也將持續導入數位審計工具,提高審計品質。最近一年度評估結果業經113年3月14日審計委員會討論通過後,並提報113年3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對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
註1:會計師獨立性評估標準:
參酌會計師法第47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10號公報訂定。
項次 |
評 估 項 目 |
是 |
否 |
1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與本公司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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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與本公司董事有融資或保證行為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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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與本公司有密切之商業關係及潛在僱傭關係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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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簽證會計師及其審計小組成員目前或最近兩年是否未在本公司擔任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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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對本公司提供可能直接影響審計工作的非審計服務項目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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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有宣傳或仲介本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其他證券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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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擔任本公司之辯護人或代表本公司協調與其他第三人間發生之衝突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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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與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重大影響職務之人員有親屬關係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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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與本公司有金錢借貸之情事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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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涉及本公司制定決策之管理職能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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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兼任本公司經常性工作,支領固定薪給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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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收受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價值重大之餽贈或禮物(其價值未超越一般社交禮儀標準)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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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簽證會計師是否未連續提供本公司審計服務達七年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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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截至目前為止,會計師是否未有受處分或損及獨立原則之情事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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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簽證會計師是否已符合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10號有關獨立性之規範,並取得簽證會計師出具之「獨立性聲明書」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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